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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港豐集團客戶:
敬請留意!非常重要!
茲收到香港注冊處通知,香港政府于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既“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內容詳解
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都需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事處或其他地址(務必是香港境內實際地址),以供執(zhí)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后隨時查閱,并非被公眾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規(guī)定,即屬刑事犯罪,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
對于填寫內容務必確保真實準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3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至2年。
詳情可參考政府網站:https://www.cr.gov.hk/sc/scr/faq.htm
SCR內容包括:
1、重要控制人登記建冊,填寫表格
2、指定公司代表,以協(xié)助執(zhí)法人員,必須常駐香港
3、向任何相信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和相信知道公司重要控制人身份的人士,發(fā)出通知
4、匯報備存地址,如與注冊地址不符,需另行匯報NR2表格
▲通知文件圖
▲通知文件圖
溫馨提醒:凡未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相關公司會受到相應罰款,望各位客戶予以重視!對于已經擁有香港公司或即將注冊香港公司的新老客戶,請盡快聯系港豐顧問及時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規(guī)避罰款和不便。港豐將持續(xù)關注最新政策內容,并第一時間為您提供專業(yè)有效的解決方案!